盗窨井盖 领重罪名杭州首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该类案件江法
本报讯 4月12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窨井盖的被告人胡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现年43岁的被告人胡某系江苏淮安人,1996年来杭州打工。此前胡某两度因盗窃窨井盖被劳动教养。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皇冠大酒店西北侧通往商业银行、永乐家电城等公共场所的公共通道上,用自制的铁钩窃得道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一只,并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该窨井盖下有深度达1.5米的污水井。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胡某虽系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盗窃窨井盖,但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予以放任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其行为已实际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状态存在,其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状态的存在就成立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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